习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着不平凡的成就。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东湖高新区法院始终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最有利于妇女儿童”的核心原则,始终以“倾斜保护”为逻辑主线,通过一系列司法实践,积极促进形成尊重女性尊严、保障平等发展的社会共识。
本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彩礼纠纷、家暴离婚等热点问题,集中展现了东湖高新区法院在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中的创新探索与实践成果。这些案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合,不仅为妇女依提供了清晰路径指引,更集中彰显了司法对特殊群体的温情守护。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孕妇合同被驳,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孕期女职工遭违法解雇案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怀孕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被驳,维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孕期女职工遭违法解雇案
2021年6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女)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刘某因先兆流产、妊娠高血压等孕期不适多次向该公司提交三甲医院病假证明材料。2023年2月,某公司以“病假材料不合规”为由拒绝其申请,并以“无故旷工两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遂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其诉求后,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申请病假时出具了三甲医院的休假证明,符合公司的考勤及休假制度,公司主张刘某病假材料不合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安排刘某至指定医院接受复查,并以刘某“无故旷工两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刘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据此,法院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该案一审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职场中,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隐形歧视”长期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变相调岗、恶意裁员等方式规避责任,实质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职业发展中因生育角色承担额外成本。本案中,公司以“病假材料不合规”为由拒绝刘某孕期病假申请,并以“旷工两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本案裁判明确了企业不得以“病假争议”为由忽视孕妇健康权,必须优先保障其生存权与劳动权,为构建包容、平等的职场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支持女方离婚损害赔偿,维护婚姻真诚底色——男方隐瞒婚前生育事实致离婚赔偿案
程某(女)与方某于2014年相识,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程某发现方某婚前隐瞒其与前女友育有一女的事实,且方某婚后无稳定收入,多次借贷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程某认为,方某在恋爱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均没有主动向程某说明这一影响夫妻双方感情的重要事实,该欺骗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8月,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并要求方某支付离婚赔偿金50000元。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程某的离婚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由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方某未如实告知其在婚前与他人育有一女的事实导致离婚,构成重大过错,故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30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方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仅是情感的表达,更是基于真实信息的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契约。本案中,方某隐瞒婚前生育事实,明显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法院对程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原则。本案裁判不仅为妇女维权提供了司法范例,更以裁判结果倡导诚信婚姻关系,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长且生育子女,不支持返还彩礼——男方不合理要求返还婚约财产案
2013年9月,王某与李某(女)登记结婚,王某向李某赠与彩礼100000元及价值30000元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2014年2月,双方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9月自愿离婚。2023年6月,王某起诉主张李某返还彩礼及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共计130000元。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存续三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等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李某明显不公平。此外,双方于2016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作出约定,王某亦未向李某主张返还彩礼,现要求返还明显不合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女方已生育子女的情况下。本案中,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认定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彰显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殴打配偶造成严重伤害构成家庭暴力,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因男方家暴致离婚案
张某和刘某(女)于2003年结婚,同年5月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长期对刘某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2022年2月,双方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张某于当日家暴刘某,对张某给予告诫,责令其立即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等。后武汉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判令张某支付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80000元。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张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刘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通过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张某应向刘某支付损害赔偿款60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给受害者身心带来巨大伤害,而且给子女成长带来负面影响,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本案中,张某长期对刘某与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刘某的身心健康,法院在判令“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支持了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请。本案裁判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从离婚、赔偿到子女保护的全链条救济,体现了对受害方权益的充分救济,切实维护了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
2019年,张某(女)与曹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父亲曹某抚养,但未明确约定行使探望权细节。离婚后,张某多次尝试探望女儿时遭遇阻挠(如故意更改探视时间、言语威胁等)。2023年,张某诉至法院,主张每月探望2次、寒暑假共同生活,以及法定节假日与女儿团聚。曹某则辩称女儿不愿与其共同生活,仅同意张某短暂探视。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是母亲的法定权利,曹某无权以女儿意愿为由剥夺;考虑女儿年龄较小且频繁更换环境不利于成长,故判决张某每周探望一次(每次4~5小时),寒暑假和节假日按实际情况协商。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探望权系母亲法定权利及未成年子女情感需求的核心体现,也是《民法典》明确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本案中,张某作为非抚养方母亲,其探望权不应受父亲单方限制,不能剥夺母亲法定权利。本案裁判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将探视频率确定为每周一次,既保障母女情感联结,又避免过度干扰父亲抚养,寒暑假探视时间交由双方协商,平衡了稳定性与灵活性。


